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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節能減排政策法規匯總
發布日期:
2011-05-09

        節約能源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重要內容,我們黨和國家歷來對此高度重視。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我國節能減排的政策、法規、文件逐步出臺,加速了我國推進節能減排的步伐。
一、一九九八年
        1998年1月1,我國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0號),標志著中國的節能工作逐步納入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改善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和供應,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向節能型發展。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二條)。《節約能源法》的公布和實施確定了節能在中國經濟社會建設中的重要地位,用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為中國的節能行動提供了法律保障。
為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1998年11月19日國務院發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要求:“建設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在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還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第三條),“工業建設項目應當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第四條),“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第五條)
二、一九九九年
       1999年2月11中國節能產品認證管理委員會出臺了《中國節能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確定了“節能產品”的定義:指符合與該種產品有關的質量、安全等方面的標準要求,在社會使用中與同類產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產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標相當于國際先進水平或達到接近國際水平的國內先進水平。
        1999年3月10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7號),明確:重點用能單位是指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含1萬噸)的用能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 濟貿易委員會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含5000噸)、不足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推進技術進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減少環境污染。
三、二零零零年
         2000年2月18,建設部發布《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6號),該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定》中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不符合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批準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工程項目的設計。
2000年3月20日,國務院發布并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規定: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200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要求“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該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16日,交通部發布《交通行業實施節能法細則》(交體法發〔2000〕306號),規定:“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節能工作領導,建立能源管理機制,每年部署、協調、監督、檢查節能工作。”“交通部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技術政策,制定交通行業節能技術政策、措施和標準,保障交通行業合理利用能源。”“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鼓勵、支持交通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交通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采用合理用能的先進工藝和設備,其耗能應當符合用能標準和節能規范。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技術規范要求的項目,不得批準建設,不得驗收。”等等。
2000年10月20日,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加強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財建〔2000〕438號)。
2000年10月25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水利部、建設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加強工業節水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015號),指出:“要通過財政補助、減免有關事業性收費等政策,鼓勵和支持節水技術改造和廢水回用。工業企業節水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90號文件有關規定,抵減當年新增所得稅。對于以廢水為原料生產的產品,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0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減免所得稅5年。”
2000年11月2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印發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的通知》(國發〔2000〕38號)。
2000年12月6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深入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的通知》》(環發〔2000〕235號)。
2000年12月1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意見》(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
2000年12月29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頒布施行《節約用電管理辦法》(國經貿資源〔2000〕125號),同時廢止了《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國家計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節約用電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1987〕25號)。其中規定:“加強用電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節電措施,減少電能的直接和間接損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護環境。”“電力用戶應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條款,積極采取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環境允許的節約用電措施,制定節約用電規劃和降耗目標,做好節約用電工作。”“鼓勵下列節約用電措施:(一)推廣綠色照明技術、產品和節能型家用電器;(二)降低發電廠用電和線損率,杜絕不明損耗;(三)鼓勵余熱、余壓和新能源發電,支持清潔、高效的熱電聯產、熱電冷聯產和綜合利用電廠;(四)推廣用電設備經濟運行方式;(五)加快低效風機、水泵、電動機、變壓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統運行效率;(六)推廣高頻可控硅調壓裝置、節能型變壓器;(七)推廣交流電動機調速節電技術;(八)推行熱處理、電鍍、鑄鍛、制氧等工藝的專業化生產;(九)推廣熱泵、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技術;(十)推廣遠紅外、微波加熱技術;(十一)推廣應用蓄冷、蓄熱技術。”
四、二零零一年
    2001年5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加強利用廢塑料生產汽油、柴油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強對成品油銷售企業的質量監督管理,規范進貨渠道,嚴禁不合格汽油、柴油進入油品市場;國家有關部門將組織有關專家對利用廢塑料生產汽油、柴油從技術、經濟等方面進行綜合研究,待技術成熟后,再推廣應用。為進一步推進長江流域及其周圍夏熱冬冷地區建筑節能工作,提高和改善該地區人民的居住環境質量,全面實現建筑節能50%的第二步戰略目標,建設部組織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134—2001)已于2001年7月頒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0日,建設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發布《關于實施<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通知》(建科〔2001〕239號),通知指出:《節能標準》對夏熱冬冷地區居建筑從建筑、熱工和暖通空調設計方面提出節能措施,對采暖和空調能耗規定了控制指標,達到了指導設計的深度。
五、二零零貳年
    2002年6月20,建設部發布《關于印發<建設部建筑節能“十五”計劃綱要>的通知》(建科〔2002〕175號)。
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 號)頒布,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對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范和培訓,實施國家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自愿削減污染物排放協議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列入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級財政安排的有關技術進步專項資金的扶持范圍。”
2002年10月28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77號),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施行,使我國從項目環評向戰略環評邁進。這一法律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常被簡稱為“一地三域十個專項”),應當在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目前環境影響評價已經深入到總量控制、清潔生產和節能減排。
六、二零零叁年
    2003年1月2,國務院正式公布《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9號),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條例》規定:“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四)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條例》規定:“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一)重點污染源防治;(二)區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為了認真履行環保部門的職責,確保《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配套規章自2003年7月1日起全面貫徹實施,并推進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2003年6月19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了《關于做好<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實施工作的通知》(環發〔2003〕103號)。
黨的“十六大”確立了本世紀頭二十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我國能源消費需求將持續增長,節能的戰略地位更加突出,節能工作的形式更加嚴峻,任務更加艱巨。為了不斷提高全社會的節能意識,進一步推動我國節能工作的深入開展,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2003年8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廣電總局、全國總工會、團中央定等部門發不了《關于2003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安排的通知》(發改環資〔2003〕1038號),定于 2003年11月3至8日,舉辦“2003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該全國節能宣傳周的主題定為:節能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2003年10月9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科學技術部、商務部聯合發布《關于發布<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環發〔2003〕163號),“鼓勵開發低耗、高能、低污染的電池產品和生產工藝、使用技術。鼓勵電池生產使用再生材料。”“鼓勵消費者將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送到電池或電器銷售商店相應的廢電池回收設施中,方便銷售商回收。”“鼓勵開展廢電池資源再生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濟、高效的廢電池資源再生工藝,提高廢電池的資源再生率。”“鼓勵集中回收處理廢鉛酸蓄電池”,等等。
2003年11月26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排污費征收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3]187號)
七、二零零肆年
為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推動循環經濟發展,解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面臨的資源約束和環境壓力問題,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2004年4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4〕30號)。《通知》要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抓緊制訂并不斷完善節能、節水設備(產品)目錄,并研究采取優惠政策,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節能、節水設備(產品),鼓勵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要充分運用價格調節機制,促進節能、節水、節約原材料和資源綜合利用。各級財政要支持資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并將節能、節水設備(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目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要對重大節能技術開發、示范和改造項目加大投資力度。”
2004年5月21日,為進一步做好建設系統資源節約工作,建設部發布了《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的意見》(建科〔2004〕87號)。
2004年6月3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了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2004年—2020年)》(草案),會議認為,能源是經濟社會發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質基礎。制定并實施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解決好能源問題,直接關系到中國現代化建設的進程。必須堅持把能源作為經濟發展的戰略重點,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穩定、經濟、清潔、可靠、安全的能源保障,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和有效利用支持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把能源規劃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對中國未來20年的發展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
2004年8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6號),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各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和實施國家重點投資計劃和地方投資計劃時,應當將企業清潔生產實施方案中的節能、節水、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預防污染等清潔生產項目列為重點領域,加大投資支持力度。排污收費可以用于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對符合《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清潔生產項目,各級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在排污費使用上優先給予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費用,允許列入企業經營成本或者相關費用科目。
2004年10月12日,建設部發布了《關于加強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建筑節能審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號)。
2004年11月23日,建設部發布《關于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節約用電工作的意見》(建城函〔2004〕204號),旨在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節約用電,引導我國城市照明工作健康發展。《意見》指出,要大力推廣節能技術,提高電能利用效率。嚴格按照照明設計標準規范進行照明設施的建設,不得超標準建設;新建、改建照明項目必須采用科學的照明設計方法,推廣采用高效照明電器產品和節能控制技術。
2004年11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我國首個《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發改環資〔2004〕2505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提出了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十一五”期間將實現節約2.4億噸標準煤的節能目標。該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包括:節約和替代石油、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區域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建筑節能、綠色照明、政府機構節能以及節能監測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工程等。
2004年12月27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財庫〔2004〕185 號),該實施意見要求:政府采購屬于節能清單中產品時,在技術、服務等指標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節能清單所列的節能產品。
2004年12月29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頒布,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這是自1996年4月1日該法實施8年多來,立法機關首次對其作全面修訂。修訂案共91條,與77條的現行法相比,內容有大幅度增加,將為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工作,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首次將限期治理決定權由人民政府賦予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新規定對政府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權利進行了重新配置,強化了環境執法手段,有利于打破地方保護,標志著我國環境立法的重大突破。
八、二零零五年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2005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鼓勵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切實抓好新建居住建筑嚴格執行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工作,降低居住建筑能耗,2005年4月15日,建設部發布《關于新建居住建筑嚴格執行節能設計標準的通知》(建科〔2005〕55號)。
2005年4月21日,《中國節水技術政策大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部、水利部、建設部、農業部公告2005年第17號)發布施行,以指導節水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推動節水技術進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2005年5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印發加快火電廠煙氣脫硫產業化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發改環資〔2005〕757號),旨在從根本上解決火電廠二氧化硫污染問題,促進火電廠煙氣脫硫產業健康發展。
2005年5月31日,建設部發布《關于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導意見》(建科〔2005〕78號)。《意見》提出:到2020年,我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資源消耗水平要接近或達到現階段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建設部在2005年加強了節能工作力度,陸續下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的通知》(國辦發〔2005〕3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節能標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05〕68號、《關于組織開展建筑節能專項檢查的通知》(建質函〔2005〕252號)、《關于組織建筑節能相關調研工作的通知》(建辦科函〔2005〕596號),等一系列文件,建筑節能工作水漲船高。
2005年6月27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強調必須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從節能、節水、節材、節地和資源綜合利用五個方面提出了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重點工作,并提出了加快節約資源的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七個方面的措施。
2005年7月2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提出:本世紀頭20年,我國將處于工業化和城鎮化加速發展階段,面臨的資源和環境形勢十分嚴峻。為抓住重要戰略機遇期,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必須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和盡可能小的環境代價,取得最大的經濟產出和最少的廢物排放,實現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2005年7月23日,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印發<加強能源計量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質檢量聯〔2005〕247號),要求到2010年底,我國能源計量的政策、法規和標準不斷完善并得到有效實施,企業節能意識和計量意識顯著增強,部分企業能源計量薄弱和嚴重浪費能源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能源計量技術和管理水平有明顯提高,年消耗能源5 000噸標準煤以上的企業能源計量工作達到科學、規范的管理水平。《意見》指出,有關部門要引導企業加強能源計量基礎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節能主管部門要從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提高能源計量檢測能力和發揮計量檢測數據在節能降耗中的作用等方面入手,幫助、引導企業全面加強能源計量工作。企業要不斷提高能源計量檢測能力,提高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率和對能源計量檢測過程的控制水平。
2005年8月31日,中共中央宣傳部、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發布《關于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宣傳的通知》(水辦[2005]382號)。
2005年9月16日,水利部發布《關于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通知》(水資源〔2005〕400號)。
2005年9月19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要求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排污單位,按照規定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該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0日,國家環保總局發布《關于印發<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環發〔2005〕114號)。指出,要“加強對污染行業和企業生產全過程的排污控制。依法對污染物排放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當前要重點加強對電力、鋼鐵、化工、有色金屬、印染、食品、造紙等重污染行業的清潔生產審核。”
2005年11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繼續實行差別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2254號),鼓勵地方在國家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差別電價標準,擴大實施范圍。清理和糾正各地在電價、地價、稅費等方面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優惠政策,嚴肅查處違反國家規定和政策的行為。
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決定》指出:“加快原煤洗選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強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新(擴)建燃煤電廠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電廠外,必須同步建設脫硫設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禁止新(擴)建鋼鐵、冶煉等高耗能企業。對投產20年以上或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的電廠,限期改造或者關停。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積極發展核電,有序開發水能,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要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并落實到排污單位。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或超總量排污。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未履行環評審批程序即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產的,責令其停建或者停產,補辦環評手續,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005年12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土資源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有關措施的通知》(發改經貿〔2005〕2595號),要求各地要繼續關注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發展狀況,引導企業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通過技術創新,減少能源和資源耗費,延長產業鏈,提高出口商品的結構層次、技術含量和附加值,培育新的競爭優勢。
2005年12月26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深入學習貫徹<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通知》(環發〔2005〕161號),指出:在“一要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二要以強化污染防治為重點,加強城市和工業環境保護。三要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重點,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四要以防治土壤污染為重點,加強農村環境保護。五要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重點,強化生態保護。六要以核設施和放射源監管為重點,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七要以實施國家環保工程為重點,推動解決當前突出的環境問題。”
2005年1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公安部、財政部、監察部、環保總局等部門《關于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1號),《通知》指出:“積極鼓勵低油耗、低排放、小排量、小型化、高動力性汽車的生產和投資。”“積極推動《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國家標準的實施,從源頭上控制高耗油汽車的發展。進一步完善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技術標準,不斷提高其安全、節能、環保等性能。”
2005年12月30日,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旅游局、國家標準委發布《關于開展創建綠色飯店活動的通知》(商改發〔2005〕655號),旨在推動住宿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九、二零零六年
    2006年1月1,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3號)開始施行。原《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6號)同時廢止。這次發布的《規定》,大力鼓勵發展建筑節能新技術和產品、施工工藝、管理技術及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并詳細列出了鼓勵發展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的8個方面: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供熱采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及設備;建筑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空調制冷節能技術與產品;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這就為推動民用建筑節能工作指出了明確的發展方向。《規定》還對建設單位、工程施工、供熱單位、公共建筑所有權人、物業管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設計單位及審查機構等都提出了實施建筑節能工作的具體要求。同時,對不按規定進行設計、施工的單位如何給予處罰,確定了具體實施標準。
2006年2月14日,為加強政府機構(包括由公共財政支持的各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防等部門)節約資源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國管局、財政部、中直管理局、總后勤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政府機構節約資源工作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284號)。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2006年2月21日,國務院頒布《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該條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8日,信息產業部等七部門發布《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該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已于表決通過并決定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十一五”期間單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10減少%,并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約束性指標。
2006年3月23日,建設部發布《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通知》(建科〔2006〕61號),旨在進一步做好建設系統環境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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